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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98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小松,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襄阳松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执行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小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君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