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优亮与被告胡家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优亮,胡家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741号原告:邓优亮,男,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昌全,广安市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家贵,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万兴大道金叶花园6单元1楼15-18号。法定代表人:白泓,经理。原告邓优亮与被告胡家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邓优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优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由原告邓优亮负担。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喻恋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