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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仁锁、昆明铁路配件工业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仁锁,昆明铁路配件工业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仁锁,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铁路配件工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建华。上诉人杨仁锁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仁锁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本案应当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铁路配件工业贸易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求请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