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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龙强、唐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龙强,唐水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313号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正农社区白马北路东三街191号北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龙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唐水平,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强、唐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放弃对被告李龙强、唐水平的诉讼请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