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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占刚,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援朝,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49号826室。法定代表人:吴叶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申请人没有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没有委托谢能代表申请人参加诉讼,谢能也不是申请人的员工。2.被申请人伪造还款协议等证据,自编自导本案诉讼。3.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提起再审。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我方系按照正常的程序起诉,我方根据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向原审法院提供送达地址,至于原审法院如何送达,申请人委托谁进行诉讼,与我方无关。申请人反映的公章问题系申请人内部管理问题,与我方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2016年11月22日《每日商报》“分类广告”版,其上登载内容之一为“遗失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声明作废。”申请人以此证明谢能在原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系申请人登报遗失的公章,申请人实际未委托谢能在原审进行诉讼活动。被申请人质证认为此系申请人内部管理问题,与被申请人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期间谢能以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原审诉讼,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其上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枚公章早于2016年11月12日登报遗失。虽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报声明遗失公章,但其不能证明其登报遗失的公章与涉案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系同一枚,其亦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公章仅有一枚且该枚公章即是涉案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故申请人仅凭其提供的遗失声明并不当然证明在原审期间其未实际委托谢能参加原审诉讼,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自编自导的虚假诉讼,但申请人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否定《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该协议书上约定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法院”,且管辖权亦非申请再审事由,故申请人有关秦淮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