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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解清德与俞海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清德,俞海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114号之一原告:解清德,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俞海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清德为与被告俞海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清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清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清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解清德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