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孟祥凤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密山煤矿,孟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旭升,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密山煤矿,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连锁,厂长。被执行人孟祥凤,女,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学府小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密山煤矿、孟祥凤,黑龙江省密山煤矿、孟祥凤因未对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以及依据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爱民审判员 孙建海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