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9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南线李遂镇牌楼村西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单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