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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剑火、郑海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火,郑海涵,郑拱东,余信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周剑火,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海涵,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拱东,男,1959年3月2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信有,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周剑火申请执行郑拱东、郑海涵、余信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尚未到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