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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曹德坤、来佳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坤,来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曹德坤,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来佳伟,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曹德坤与来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德坤与被执行人来佳伟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曹德坤申请撤回对(2017)豫14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