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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德龙与吴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龙,吴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834号原告:卢德龙。被告:吴恒。原告卢德龙与被告吴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恒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恒退还入股资金3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一家名为“沐屋秋天”的休闲吧,后原告与被告解除合作关系,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还入股资金50000元,已退回10000元,剩余40000元未还。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一份《欠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则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直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本金及6000元利息,剩余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恒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吴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卢德龙和被告吴恒于2015年10月1日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沐屋秋天”的休闲吧,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甲方(卢德龙)与乙方(吴恒)于2015年10月1日合作经营一家休闲吧(沐屋秋天),现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合作关系,乙方同意向甲方退还入股资金人民币50000元整。乙方已退还人民币10000元整,剩余人民币4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承诺于2017年1月22日前将剩余款40000元整还清给甲方,逾期不还则按剩余款的百分之三作为滞纳金给甲方,并将于每月的11号前付清当月的利息;本欠条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欠条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实际生效”。庭审中,原告卢德龙承认被告在双方签订欠条后已向其还款1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还款时间,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卢德龙确认被告尚欠其30000元投资本金,并同意按照剩余款30000元的3%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卢德龙和被告吴恒于2015年10月1日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沐屋秋天”的休闲吧,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及退还入股资金等事项,应视为双方就退伙事宜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欠条》后,被告未按约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足额退回原告入股资金,尚欠30000元,逾期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按照剩余款30000元的3%计算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恒向原告卢德龙支付欠款30000元;二、被告吴恒向原告卢德龙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按照剩余欠款30000元的3%计算,共计9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被告吴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馨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