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王忠宝、杨立军、姜丽娜、董德有、徐晓翠、王玉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王忠宝,杨立军,姜丽娜,董德有,徐晓翠,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库,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忠宝,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立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姜丽娜,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董德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徐晓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玉芬,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宝、杨立军、姜丽娜、董德有、徐晓翠、王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忠宝、杨立军、姜丽娜、董德有、徐晓翠、王玉芬查无可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35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威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