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112号4楼406室。组织机构代码:09164218-X。法定代表人:刘建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团结街。组织机构代码:55629817-2,法定代表人:胡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01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401501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陕西悍翱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0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向陕西悍翱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青0105执恢51号通知书,责令陕西悍翱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债权。陕西悍翱能源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后双方当事自行约定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紫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2016)青01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行使其诉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5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马振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