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8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七组(金通大道399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9368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016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封。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还款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财产有限,被执行人难以全部履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两年内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新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