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吉林农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吉农种子商店,吉林农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14号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吉农种子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经营者:李志勇,男,满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吉林农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定金3万元,购买种子款26000元,共计人民币56000元。经查,被告实际名称应为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本案中,原告告诉被告的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吉农种子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退还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吉农种子商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