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胤与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车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胤,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胤,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XX练,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红霞,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19层。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胤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车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胤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0元,杨胤已预交,由杨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0元,杨胤已预交,由杨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