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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庆举与吴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举,吴桂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085号原告:王庆举,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波(原告妻子),1972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吴桂芝,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原告王庆举与被告吴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