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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催24号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云。委托代理人张红岩,男,1979年11月7日,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6303418,票面金额618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7日,出票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票据兑付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支行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丢失的1张票号为31000051/2630341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博纺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盛国审判员  李月颖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守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