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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晓斌等与白玉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斌,韩华桐,白玉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斌,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华桐,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玉鹏,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济南市历城区内涵小吃店业主,住山东省商河县。再审申请人杨晓斌、韩华桐因与被申请人白玉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斌、韩华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杨晓斌、韩华桐主张白玉鹏收取涉案款项据为已有,已构成不当得利;白玉鹏则抗辩其与邱瑞是委托关系,其将代收的转让费交付给邱瑞,属于代理行为,同时也属于履行合伙内部事务,不存在非法占有,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基于特定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就其基础法律关系展开诉讼,而不能避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合法有据。原审以此为由判决驳回杨晓斌、韩华桐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正确。杨晓斌、韩华桐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斌、韩华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