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梅愚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梅愚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8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顺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郑文华,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梅愚若,男,193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赵广云,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诉被告梅愚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况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