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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德州天宇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天宇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36号原告:德州天宇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创业中心内)。法定代理人:刘吉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原告德州天宇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天宇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