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雪生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生,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50号原告:冯雪生,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法定代表人:王秀河,村委会主任。原告冯雪生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冯雪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雪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冯雪生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