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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平、朱玲敏与王延声、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朱玲敏,王延声,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玲敏,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声,男,蒙古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上诉人何平、朱玲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平、朱玲敏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于双方签订合同及履行交付款项的地点均为赤峰市松山区,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何平、朱玲敏住所地均为锡林浩特市,王延声、张凤英选择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岳 峰 云审判员 青格勒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