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辖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4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郑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安井村。法定代表人郑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小龙、唐诗奇,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第24条约定“如调解未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及“被告住所地”约定管辖是法律规定的第一个协议管辖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乐湾国际项目部(甲方)与贵阳汇砼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第24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调解未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之规定,双方就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无效,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内容合法有效,故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该条款全部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石 勇审判员 隋凤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