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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能与杨晓、葛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能,杨晓,葛嘉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403号原告:张德能,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晓,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葛嘉嘉,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德能为与被告杨晓、葛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