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超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超,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湘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吴超伙同同案人邓某、邵某(均已判决)先后两次在湘阴县长康某开设赌博场所,邀集人员参赌,从中抽水牟利。1、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超伙同邓某在湘阴县长康某中塅村刘某2家中以扑克牌“火锅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博场所,邀集李某1、刘某1、丰某1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牟利1万余元。2、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超伙同邵某在湘阴县长康某宋某家中以扑克牌“火锅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博场所,邀集苏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牟利5000余元。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超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吴超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超于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分别伙同同案人邓某、邵某在湘阴县长康某刘某2与宋某家开设赌场,邀集人员参赌,从中抽水渔利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超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人邓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2月他同吴超商量开设赌场,吴超从别人手里借3万元,商量赚的钱四六分,他负责邀人参赌。第一次搞赌场是吴超的姐夫家,他喊了李某1、旭别、王某1、丰某1、丰某2等人,搞500-1000元的火锅牛牛,当晚从8、9点搞到11、12点他和吴超抽水约1万元,除去场地费1000元,他分得3000多元。同时证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时许,他路过长康镇联合村“畅生”家时,他进去参与了500、1000的“牛牛”,里面有六七人,他认识邵某、吴超、吴某1、吴某2、他一直玩到晚上11、12点,赢了8000元钱,那场总共有20000元左右输赢,吴超没有参赌,在抽取“水钱”,邵某的老婆邓素在“放典”,最后的水钱是吴超和邵某拿去分的。2、同案人邵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的一天,吴超电话约他到宋某家开赌场,约定盈利对半开,晚上7、8点钟他就过去了,有“超哥”、丰伢子,拓妹子、候凡、王某2、李某3、邓某、陈展等人参赌,玩“火锅牛牛”,吴超与他负责抽水,一直玩到凌晨二、三点,一共抽水五、千元,除去场地、烟等开支,他与吴超每人分到二、三千元。3、证人丰某1的证言。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他在长康某中塅村路边一户人家,邓某、吴超开的赌场参与了斗公牛赌博,有刘某1、邓某、吴超、王某2、李某3等人,他与刘某1合伙做了一把1000元的庄,最后赢了几千元钱就走了。邓某在场内负责抽水。4、证人李某1、刘某1的证言。他们均证实2015年2月底,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在长康某中塅村石屋刘家参与了“火锅牛牛”赌博,场子是邓某所开,是否有人合伙他们不知情。同时刘某1证实与丰某1合伙做了一把庄的事实与丰某1的证言一致。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家住长康某中塅村九组,2015年农历正月一天晚上,他舅子吴超和邓某在他家里开了一晚赌场,邓某在抽水,吴超在关场,参赌的人比较多,但他只认识王某2、李某3。一直到凌晨才散场,散场时吴超硬给了他1000元钱。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他在联合村宋某家参与了“火锅牛牛”,有虞某、王某2、李某3、候凡、邓某、李某1、拓妹子等人参赌,邵某的妻子邓素负责抽水,那晚抽了1万多元“水钱”,归邓素拿了。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5日他陪吴超到湘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他听吴超自己讲在长康某联合村宋某家中和邵某、邓某等人玩“牛牛”的赌博活动,具体情况他不清楚。8、被告人吴超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其伙同邓某及邵某分别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事实供认不讳。9、辨认笔录。被告人吴超指认同案人邓某即是与他一起开设赌场的人。10、本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吴超伙同同案人邓某在长康某中塅村刘某2家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同案人邓某因相关事实已被判处刑罚。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超于2016年11月2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12、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超具备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13、被告人吴超的户籍登记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超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超具备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余款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 燚审 判 员 康军飞人民陪审员 李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