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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星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妹,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星妹,女,汉族,1993年6月2日出生,陕西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被执行人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村西头1排1号。法定代表人闫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刘星妹申请执行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6)第2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586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星妹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已将工资全部结清。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6)第2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