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2年1月15日,汉族,住杨埠镇河北村委河北集市,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01151059.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9月1日,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河北村委河北集市,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09011025。本院(2017)豫17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