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李欣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13号罪犯李欣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7)军空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欣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军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欣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欣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0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李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李欣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8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10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2016年7月获得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欣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欣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