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翠萍与马国喜、栾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萍,马国喜,栾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22号申请人吴翠萍,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马国喜,男,汉族,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住庆安县。被执行人栾奎富,男,汉族,饶河县红卫农垦社区居民,住红卫农垦社区。申请人吴翠萍与被执行人马国喜、栾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翠萍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国喜、栾奎富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建三江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特委托建三江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饶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巍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