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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日伍加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伍加,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195号原告:吉日伍加,女,彝族,生于1972年3月2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庆,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玲,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阿尔伍来,男,彝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吉力阿呷,男,彝族,生于1957年1月2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日伍加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日伍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日伍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伍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吉日伍加负担。审判员 冯 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