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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代旭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绪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953号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黄学国,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代绪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代绪祥,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代绪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学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华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