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陈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陈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008号原告:王志超,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溪明,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志超诉被告陈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志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王志超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