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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胜多与湘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多,湘阴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516号原告:王胜多,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彭利平,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杨超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多与被告湘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多于2016年11月6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陈细军、陈欢、陈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细军、陈欢、陈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细军、陈欢、陈望撤回原告王胜多对被告湘阴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已交2370元,缓交238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陈细军、陈欢、陈望承担。审判长 陈    飞    涛审判员 喻建伟人民陪审员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