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口市东江小学、龙口市大脉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口市东江小学,龙口市大脉小学,龙口市第五中学,周某,周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429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海时(张某之父),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妮(张某之母),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龙口市东江小学。被告:龙口市大脉小学。被告:龙口市第五中学。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强,系教育局法律顾问。被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卫东(周某之父),男,住龙口市高新区大田周家村。被告:周卫东,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龙口市东江小学、龙口市大脉小学、龙口市第五中学、周某、周卫东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