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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拓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拓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58号之二原告:广州市新拓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南路四排47幢后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冲云,原告的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翔路9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强。管理人:广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拓铝业有限公司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期间曾中止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0024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09年6月起向原告购买货物(电冰箱蒸发器),被告购货后,都能准时支付货款。但是自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货物700249.25元后,于2014年8月26日开具进账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金额为62556.8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张给原告,作为支付2014年3月的货款。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持此支票到银行进账,2014年9月19日被银行告知此支票因被告(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此后,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裁定受理了被告的破产申请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才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另,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承认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案债权已得到管理人的确认。综上,原告现仍坚持本案诉讼于法无据,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拓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