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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秀梅诉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7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晋042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6000元、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但被执行人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乡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