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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恢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凌燕、贾军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凌燕,贾军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凌燕,女,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贾军铃:女,住中牟县。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8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军铃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