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执恢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负责人朱江,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被执行人:兴化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经理。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该案债权转让案外人韦春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3)泰兴商特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