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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慧娟、姜长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慧娟,姜长勇,李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05813636-5。被执行人刘慧娟,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姜长勇,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秋芳,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孝感市政和刘慧娟、姜长勇、李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