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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益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益兵,郭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8号C幢01店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391943259。委托代理人谢新华,男,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益兵,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被执行人郭益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益兵、郭益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益兵、郭益成未履行本院(2016)赣08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益兵、郭益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郭益兵、郭益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郭益兵、郭益成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26645.6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