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广新与韩德虎、孙东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新,韩德虎,孙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何广新,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韩德虎,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孙东志,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广新与被执行人韩德虎、孙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圣洋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