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正先与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褚万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先,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褚万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966号原告:陈正先,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兴仁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兴仁县。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兴义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王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林,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万昌,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兴仁县人,初中文化,住兴仁县。原告陈正先与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南下建设有限公司、褚万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正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正先负担。审判员 金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