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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友成、杨国秀等与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成,杨国秀,朱宗赢,朱宗巧,朱宗平,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朱友成,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国秀,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系原告朱友成之妻。申请执行人朱宗赢,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系原告朱友成、杨国秀之子。申请执行人朱宗巧,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系原告朱友成、杨国秀之女。申请执行人朱宗平,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系原告朱友成、杨国秀之女。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朱友成、杨国秀、朱宗赢、朱宗巧、朱宗平与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新洲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