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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41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6月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王一辰,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雄,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黄俊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权,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关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