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松、陆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37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李松,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永安镇。被执行人:陆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永安镇。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李松、陆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松已于2016年9月20日死亡,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陆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