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麻云峰与董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峰,董文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36号原告:麻云峰,男。被告:董文涛,男。原告麻云峰与被告董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麻云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云峰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