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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麻云峰与董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云峰,董文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36号原告:麻云峰,男。被告:董文涛,男。原告麻云峰与被告董文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麻云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云峰负担。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