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高洪照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洪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35号罪犯高洪照,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洪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已缴纳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高洪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洪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缴纳剩余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洪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洪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