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德英、赵传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英,赵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德英,女,汉族,1948年10月1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明,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传学,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杨兴华与赵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赵传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德英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传学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名下房产已经依法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正在评估、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