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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曾强到瑞安市仙降街道××路××号××楼,进入被害人吴某租住的××室内实施盗窃,翻找未果后逃离现场。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曾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网咖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